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房子已交付却因卖家隐瞒抵押、擅自再抵押导致无法过户,甚至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的纠纷并不少见。这类案件中,无过错的买受人往往陷入“住了房却拿不到产权,还可能被扫地出门”的困境散户股票配资,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成为核心症结。王泽锋律师代理的李某、周某与胡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正是这类纠纷的典型案例——从原审一审被驳回起诉,到二审指令重审,再到最终胜诉保住房屋,这场跨越数年的维权之战,不仅为当事人守住了安身之所,更清晰勾勒出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的维权路径,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
一、案情简介
李某、周某系涉案房屋的买受人,胡某为涉案房屋抵押权人及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审被告,蒋某、宾某、广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原审第三人。2014年11月26日,李某、周某与宾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宾某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房屋,建筑面积83.37平方米,交易价格21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宾某将房屋交付李某、周某使用。2014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周某分三次向宾某支付首期购房款130万元。2014年12月10日,双方办理网签手续。2014年12月23日,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出具《同意购房抵押贷款通知书》,同意为李某购买该房屋发放贷款。涉案房屋曾多次办理抵押登记:2013年5月11日办理首次抵押,2014年12月2日注销后又重新办理抵押,2017年11月20日再次办理抵押登记,权利人均为H银行广州分行。后该债权经两次转让,胡某成为最终债权人及抵押权人。因蒋某、宾某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并拟拍卖。

李某、周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于2020年11月25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李某、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重审一审中,李某、周某最终胜诉,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原审及再审审理历程
原审一审情况
李某、周某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李某、周某的诉讼请求与生效判决有关,其实质是认为原判决错误,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李某、周某的起诉。
原审二审情况
李某、周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代理律师主张其诉讼请求与原生效判决无关,实质是解决房屋买卖产生的实体权益与抵押权的权利顺位问题,且其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周某并未否定某公司的抵押权,也未请求撤销原生效判决,本案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三、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停止对(20XX)粤0106执XXXX号执行案件中广州市天河区某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措施;本案诉讼费由胡某、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答辩理由
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作出裁判,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涉案房屋抵押权设立早于网签预登记,抵押权人系善意取得,二手房买受人的权利不应优先于抵押权;李某、周某在法院查封前未合法占有涉案房屋,缴费发票显示的地址与涉案房屋地址不一致,且缴费客户并非李某、周某,不能证明其实际占有使用;李某、周某未支付全部购房款,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蒋某已退还部分首期款,其未足额支付首期款;涉案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系李某、周某自身原因所致,其明知房屋存在抵押风险,却未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放任宾某多次抵押房屋。
五、争议焦点
这场官司的争议焦点,其实就围绕这几个问题:李某夫妇的起诉到底符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他们是否真的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全部要件?对这套房子的权利,能不能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还有,房子没办成过户,到底是不是李某夫妇自己的原因?这几个问题,成了庭审中双方攻防的焦点。
六、裁判观点

(一)原审二审(程序性审理)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李某、周某作为房屋买受人,并未否定某公司享有的抵押权,也未请求撤销原生效判决,仅主张其基于房屋买卖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实体权益足以对抗抵押权,该诉求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一审法院以诉求与原判决有关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二)重审一审观点
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属于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但书范围,同时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要件,即可排除担保物权的执行;李某、周某在法院查封前已与宾某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已合法占有涉案房屋,其提交的物业服务中心证明、缴费发票等证据能够佐证地址一致性及实际占有事实;李某、周某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在庭审后将剩余价款80万元缴至法院代管款账户,符合“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情形;涉案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并非李某、周某自身原因,宾峰在涂销原有抵押后擅自再次抵押房屋,李某、周某对此无法控制且毫不知情,其已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不存在过错。
(三)重审二审观点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予以确认;李某、周某作为涉案房屋的买受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要件,即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查封前合法占有不动产、已支付部分价款且剩余价款按法院要求交付执行、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李某、周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二审法院驳回胡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七、判决结果
原审一审裁定:驳回李某、周某的起诉;原审二审裁定:撤销原审一审裁定,指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审一审判决:停止对(20XX)粤0106执XXXX号执行案件中广州市天河区某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胡某负担;重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代理思路与策略
这场官司能打赢,代理律师的思路和策略起到了关键作用。面对原审一审被驳回的困境,律师没有盲目纠缠实体问题,而是先攻克程序性难关——明确界定诉讼请求的性质,强调诉求核心是权利顺位而非否定原判决,成功推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这一步走得相当关键。进入实体审理后,律师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四个要件展开,买卖合同、网签记录、付款凭证、占有证据、无过错证明,一一对应提交,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让法官能清晰看到案件事实。面对被告提出的地址不一致、缴费人非本人等质疑,律师没有回避,而是补充了物业服务中心的地址证明、装修合同等证据,还对缴费客户名称不符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前业主未变更户名,票据原件在李某夫妇手中恰好能证明实际缴费情况,这些细节回应,大大增强了事实认定的可信度。在责任认定上,律师始终把焦点放在宾某的违约行为上,强调李某夫妇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多次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房屋未能过户绝非他们的过错。同时引用相关司法解释和批复精神,突出涉案房屋是李某夫妇的家庭唯一住房,生存居住权理应优先得到保障,这一主张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九、案例意义与启示
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解决了李某夫妇的燃眉之急,更带来了诸多法律实践层面的启示。它清晰界定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边界,明确了案外人未否定原判决效力、仅主张实体权利排除执行的,就该纳入审理范围,为类似程序性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对于不动产交易来说,这起案件也给买受人提了个醒。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仔细核实房屋的权属状况和抵押记录,别轻信卖家的口头承诺;合同要签得规范,关键条款不能含糊;网签备案要及时办理,付款凭证、占有房屋的相关证据要妥善留存。一旦发现权利受侵害,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拖延观望。更重要的是,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符合法定要件,物权期待权完全可以对抗抵押权的强制执行。当面临执行异议被驳回、起诉被驳回等多重困境时,权利人不必惊慌,关键是要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区分程序性和实体性争议,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一步一个脚印推进,才能最终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毕竟,法律的初衷,就是保护那些恪守规则、没有过错的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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